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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审批流程 促进规范管理 海淀区出台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信息来源:区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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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区印发《北京市海淀区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完善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明确“三设四不设”审批标准。“三设”。一是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市级文件明确要求设立的;二是中央、市级设置了相应机构的;三是结合实际符合设置认定情形的。“四不设”即可交由现有机构承担的、可建立联席会议协商机制解决的、与现有议事协调机构所承担工作相近的、可通过市场机制自主调节的事项。完善“三个关键”审批流程。聚焦3个环节,加强设立程序性要求。一是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二是履行区委编委签批程序,《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为机构成立必备要件。三是由区委编委正式印发机构设立文件。建立“1+3+4”运行制度体系。一是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规则。就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工作制度等做出规定。二是建立会议制度、调查研究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3项制度。三是完善督查评估反馈、文件必要性审核、定期报告、档案管理等4项工作机制,确保议事协调机构规范高效运行。
  下一步,将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将议事协调机构执行情况纳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范围,持续提升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