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断提高区委常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区委常委会在区委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区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的新格局,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区委常委会在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党中央、市委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
1、召集区委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2、学习、传达并组织实施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以区委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
3、对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国防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并以区委名义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
4、对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提出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作出决策。对区级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正副职领导,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各组成部门正副职领导,区属群团组织正副职领导,各街道、乡镇正副职领导,区级法院、检察院处级领导,区属企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及其他需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或提名。负责对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的教育和监督。
6、对重大或突发性事件及时研究,作出相应决定,并负责向市委报告情况。
7、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二、议事规则
1、区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区委书记负责区委全面工作。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按照分工负责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调查研究、提出意见、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的责任。
(2)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要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全委会委员、常委会委员的监督,支持常委会委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常委之间分工不交叉,没有在政府兼职的常委不分管政府具体工作。常委要向常委会负责,支持区委书记的工作,并接受区委书记的检查和督促。
(4)常委会委员对于个人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勇于创新,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5)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以及其他属于常委会职责范围、须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都应严格按照程序决定,区委常委会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重要问题,无权改变集体决定。
(6)区委常委会委员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7)对区委常委会已经作出的决定由常委负责组织实施的事项,不须再提交常委会重复研究;属于常委会委员分管部门职责内的工作,由该部门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2、区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
3、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
4、讨论干部问题时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安排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所讨论的干部若系常委会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常委会委员应当回避。
5、常委会委员应根据议题框架和会议安排,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为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作好准备。
6、凡以区委区政府共同名义制发的文件,均须经过区委常委会和区长办公会(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审定。
7、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区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8、区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常委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区委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情况。
9、区委常委会的决定事项,应及时传达公布、部署落实。对于研究的秘密事项,在未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均须严格保密。
三、会议组织
1、区委常委会委员出席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区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列席会议;会议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区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常委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委书记或由区委书记委托主持常委会的副书记或常委批准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区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周四下午。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3、区委常委会根据区委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并执行年度议题框架。区委常委会的议题由有关部门根据区委常委会年度议题框架提出上会建议,报区委主管常委同意后,由区委办公室主任进行汇总提出预案报区委书记确定,也可由区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4、区委常委会须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于会后3日内编写完成,由区委办公室主任报区委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
5、常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以外,应提前2天通知常委会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1天送达(干部议题除外)。
6、常委会的主要议题和决策情况一般应于会后向社会公布(干部议题除外)。
7、区委常委会的组织工作,由区委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