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海残字〔2019〕38号)文件精神,有效解决本区残疾人生活中的临时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定义:残疾人家庭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依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在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的基础上,因其生活仍然困难而给予残疾人的一次性生活救助措施。
第二条 临时救助范围及标准
凡具有本区户籍(不含在校生),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病、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
(一)享受本区民政部门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残疾人,因患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在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有关部门其他救助的基础上,按照自付医疗费用的100%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残疾人,因患病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千元的,按照超过部分60%的比例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手术等,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残疾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按照超过部分40%的比例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四)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一户多残或以老养残家庭中,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的残疾人,因患病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千元的,按照超过部分60%的比例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五)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的残疾人,因患病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千元的,按照超过部分40%的比例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六)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在有关部门救助的基础上,区残联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给予残疾人一次性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材料
符合临时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申请临时救助时,需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从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获取《北京市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对居民户口簿原件进行核验〔要求残疾人的户籍和残疾关系均在提出申请的社区(村)〕;
(二)对残疾人的“北京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原件”进行核验;
(三)社区根据残疾人提供的由医保医院开具的“医疗保险收费票据”或“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填写《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核算清单》或《残疾人医疗救助核算清单》。
(四)申请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者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低保类对象须提供《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须提供《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经区医保局批准的《海淀区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审批表》;
2.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手术等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残疾人须提供《家庭困难情况说明》;
3.一户多残或以老养残家庭须提供老年人的户口簿原件;
4.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须提供收入证明;
5.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须提供民政及有关部门的救助材料、受灾现场照片和情况说明。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需要核实残疾人申请临时救助的真实性、准确性,在审批系统中填写《北京市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电子表单并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上报街道、镇残联。
(二)街道、镇残联在收到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社区访视、入户调查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再次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街道、镇残联理事长签署意见,盖章后拍照上传;并在审批系统中签署意见后,上报至区残联。
(三)区残联在审批系统中接收到街道、镇残联上报的审批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通知街道、镇残联审批情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或告知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配合补充相关材料。
(四)对于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的临时救助金额须报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 临时救助款的发放
(一)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的困难残疾人,由区残联教就部将发放明细及相关材料发给区残联财务室,由财务室通过北京银行将救助款发放至“北京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账户。
(二)确保人证合一,救助款只能发放至残疾人本人“北京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账户,在残疾人提供有效手机号码前提下免费以短信进行提示。
第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要求
(一)本办法对救助对象采取一年一次性救助,即区残联只对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残疾人支出的费用或发生的困难,经合计后进行一次性救助,不开展跨年度救助(特殊情况的,医院相关票据可顺延到下一个年度的1月31日前)。
(二)本办法救助的医疗费用须是北京市医保定点单位开具的票据中(自付1+自付2)部分的费用,非北京市医保定点单位开据的票据不予受理。
(三)各街道、镇残联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申报审核工作,认真负责、准确掌握、精确计算、切实落实政策。
(四)区残联教就部建立临时救助审批核查机制,负责审批人员计算出残疾人的救助金额后,暂不在审批系统中完成“办结”操作,由其他工作人员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核实救助类别,再对医院票据金额进行核验,确保救助金额准确无误。
(五)区残联对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控,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于查实因营私舞弊行为而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救助款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所发全部救助款。
(六)对不符合救助范围,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区残联将联合相关街道、镇残联追回冒领、多领的临时救助款,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下一年度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对于拒绝退回追缴救助款的残疾人,再次申请前,须先退回违规救助款。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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