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算有“正当理由”?如何认定党员“自行脱党”?
2004年12月13日 13:10信息来源:
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什么情况下才算是有正当理由?是以上三种情况全部具备,还是具备以上三种情况之一,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这里说的“正当理由”是指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有的党员因各种缘故虽有上述三种情况,但中央已有规定可以暂缓处理的;因年迈行动不便或因病长期住院的;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对于有这样一些情况的党员,就不能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应算为自行脱党。党组织对自行脱党者在处理时要慎重对待。要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不辞而别,长期未归,组织难以与之取得联系应如何处理?
党员不转移党的组织关系不辞而别,长期未归,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和制止。
党员不辞而别,长期未归,首先看其未归时间长短。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一般按自行脱党处理。但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关键是看有没有“正当理由”,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对确有客观原因的党员一律不加分析的作出自行脱党处理。
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应按照党章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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